政府采购供应商
-
政府采购供应商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3-03-25463人看过
-
政府采购供应商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不会被判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一、政府采购的作用(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采购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政府采购一般资金节约率为2023-03-21246人看过
-
#政府采购北京律师推荐
-
展开
-
#政府采购供应商 网友关注榜
-
#政府采购供应商 律师视频普法
-
张梅律师 2022-05-11
-
刘兆庆律师 2022-04-17
-
周旋律师 2022-04-15
-
覃程律师 2022-04-17
-
-
#政府采购供应商 律师图文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