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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是指被民法及医事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地说,是指医疗方受患方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在对患方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受现行相关法律所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民事法... 更多>

医患法律关系

  • 医患维权协会是什么
    医患法律关系
    医患维权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为拉近医患关系,市卫生局要求各医院按照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处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进一步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健全医患纠纷处置体系,利用第三方调解机制,规范医患纠纷处理流程。市卫生局还要求各医院大力倡导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旦出现医患纠纷,决不允许出现任何“私了”现象,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如何处理好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患关系,是医院医疗服务活动的重中之重,也是医患双方的事情。医患双方都应该在处好医患关系方面做出努力,但是医院科室、医务人员一方是处好医患关系的主导者。结合当前实际,谈谈一些的看法。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是处好医患关系的基础转变服务观念。医务人员必须摒弃“救命恩人”的至尊思想,正确认识现代医患关系,充分保障患者权利的实现,提供患者满意的医疗服务。转变单纯“治病”的观念。现代医学模式已从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理—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患者不仅仅需要治病,而且需要人性化的关心,那种只注重治病、不注重待人,只注重技术、不注重心理的行医观念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医疗服务的需要。转变患者是求医者的观念。在传统医疗文化中,人们给予治病救人的医务人员“悬壶济世”、“救命恩人”、“白
    2023-06-13
    117人看过
  • 对医疗事故救济的几点再认识
    对医疗事故救济的几点再认识对医疗事故救济的几点再认识〖内容提要〗时代前进了,作为某一代反映的医疗事故处理制度亦应同步前进,我们必须对医疗事故救济问题进行重新认识。本文对医疗事故救济的四个基本问题:医患法律关系、医疗事故的定义、举证责任、事故救济方式提出进行重新认识。文章认为,医疗机构将不再具有福利性质,因而与患者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过错赔偿的前提;医疗机构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应给予赔偿,而不是补偿;诉讼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事故如何救济的问题,一直是医疗工作的敏感点,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近几年,更成为媒体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然而,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法律,只有1987年6月29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公布至今已整整十二年。这十二年,医学的进步、医疗卫生事业日新月异的发展,整个国家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的重大变革,法学和立法取得的突飞猛进的发展,(仅《宪法》就经历了三次修正),使我们完全有必要,也必须对医疗事故的救济问题进行再认识。医患法律关系的定位正确认识医患法律关系是分析医疗事故救济问题的前提。关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歧焦点主要集中在,医患之间究竟是不是平
    2023-06-13
    94人看过
  • 医疗服务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医疗服务合同的效力(一)医方的义务1、诊疗义务。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的诊疗义务,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医生在履行治疗义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减轻病人的痛苦,故还负有使用最简明、迅速以及具有最佳医疗效果的医疗方式的义务。医生在治疗时负有自己治疗的义务,即应当依照自己的认知对病人的病情进行判断,他人的指示或影响不构成免责事由。医方的诊疗义务具有强制性。依通说,医方的强制诊疗义务具有公法性,是公法上的义务。因此,原则上患者没有医师请求诊疗的私法上权利,也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近来,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在日本采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医方责任,即医方违反此义务,推定医方有过失,如果医方不能提出反证,就应当追究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2、说明义务。因医疗行为都具有侵害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这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实施的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是,由于病人在了解病情后可能会对治疗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执业医师法》第26条特别规定,医方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说明义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作为承诺的有效要件的说明义务。医生如果不履行此种意义上的说明义务,就会造成病人的承
    2023-06-09
    265人看过
  • 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的义务
    医疗服务合同的效力(一)医方的义务1、诊疗义务。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的诊疗义务,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医生在履行治疗义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减轻病人的痛苦,故还负有使用最简明、迅速以及具有最佳医疗效果的医疗方式的义务。医生在治疗时负有自己治疗的义务,即应当依照自己的认知对病人的病情进行判断,他人的指示或影响不构成免责事由。医方的诊疗义务具有强制性。依通说,医方的强制诊疗义务具有公法性,是公法上的义务。因此,原则上患者没有医师请求诊疗的私法上权利,也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近来,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在日本采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医方责任,即医方违反此义务,推定医方有过失,如果医方不能提出反证,就应当追究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2、说明义务。因医疗行为都具有侵害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这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实施的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是,由于病人在了解病情后可能会对治疗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执业医师法》第26条特别规定,医方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说明义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作为承诺的有效要件的说明义务。医生如果不履行此种意义上的说明义务,就会造成病人的承
    2023-06-09
    254人看过
  • 医疗服务合同有何效力
    医患法律关系
    医疗服务合同的效力(一)医方的义务1、诊疗义务。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的诊疗义务,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医生在履行治疗义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减轻病人的痛苦,故还负有使用最简明、迅速以及具有最佳医疗效果的医疗方式的义务。医生在治疗时负有自己治疗的义务,即应当依照自己的认知对病人的病情进行判断,他人的指示或影响不构成免责事由。医方的诊疗义务具有强制性。依通说,医方的强制诊疗义务具有公法性,是公法上的义务。因此,原则上患者没有医师请求诊疗的私法上权利,也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近来,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在日本采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医方责任,即医方违反此义务,推定医方有过失,如果医方不能提出反证,就应当追究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2、说明义务。因医疗行为都具有侵害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这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实施的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是,由于病人在了解病情后可能会对治疗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执业医师法》第26条特别规定,医方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说明义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作为承诺的有效要件的说明义务。医生如果不履行此种意义上的说明义务,就会造成病人的承
    2023-06-05
    433人看过
  • 医患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是什么
    (1)医患合同关系。医方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患方发生出愿意接受患者就诊的邀约,邀请患方申请挂号,在医院受理挂号之际,医患合同即告成立。绝大部分医患法律关系均属于医患合同关系。(2)医患无因管理关系。是指医方在未与患方设立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行为而建立的关系。(3)医患事实合同关系。患方未办理挂号,但医疗方已开始实施医疗行为,即医疗方事实已履行合同内容,视为合同成立,此谓医患事实合同关系,如医疗方对通过绿色通道送入的急危重病人的诊治行为。医患关系不等于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一种不和谐的医患关系医患关系分为和谐医患关系和不和谐医患关系。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护人员能够充分爱护病人,病人能够充分信任医生。病人信任医生,需要医生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以保障其恢复健康的执业水平,以及医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理想的医患关系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平等,尊重,信任,合作,充满人文关怀。如果病人和医护人员相互不信任,医护人员态度差、技术水平差,病人缺乏医疗常识或者想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会造成不和谐的医患关系,表现出医患双方缺乏足够的尊重与信任、医患纠纷增多、医院恶性暴力事件增多、职业“医闹”参与恶性事件等情况。医疗纠纷的处理可以选择三种途径:1
    2023-06-02
    438人看过
  • 婴儿状告医院如何判决
    医患法律关系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处出生时形成的损害事实及因此而支付的医疗费等并无异议,只是认为自己在对原告的接生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住院病历和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其与原告的人身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法院明示的情况下,被告也没有提出鉴定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因发生损害而支付的医疗费等损失;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法定代理人未能提供能够影响原告今后生活、学习的事实依据,故驳回该诉讼请求。评析如何正确处理本案,笔者认为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正确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近年来医患纠纷比较突出,如何处理一直是法院审判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司法依据。该规定第4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
    2023-06-02
    336人看过
  • 医患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是什么
    (1)医患合同关系。医方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患方发生出愿意接受患者就诊的邀约,邀请患方申请挂号,在医院受理挂号之际,医患合同即告成立。绝大部分医患法律关系均属于医患合同关系。(2)医患无因管理关系。是指医方在未与患方设立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行为而建立的关系。(3)医患事实合同关系。患方未办理挂号,但医疗方已开始实施医疗行为,即医疗方事实已履行合同内容,视为合同成立,此谓医患事实合同关系,如医疗方对通过绿色通道送入的急危重病人的诊治行为。医患关系不等于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一种不和谐的医患关系医患关系分为和谐医患关系和不和谐医患关系。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护人员能够充分爱护病人,病人能够充分信任医生。病人信任医生,需要医生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以保障其恢复健康的执业水平,以及医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理想的医患关系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平等,尊重,信任,合作,充满人文关怀。如果病人和医护人员相互不信任,医护人员态度差、技术水平差,病人缺乏医疗常识或者想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会造成不和谐的医患关系,表现出医患双方缺乏足够的尊重与信任、医患纠纷增多、医院恶性暴力事件增多、职业“医闹”参与恶性事件等情况。医疗纠纷的处理可以选择三种途径:1
    2023-06-02
    365人看过
  • 医患法律关系的界定是什么
    医患关系一直被人们所热议,这是当前医患关系紧张所导致的,这种紧张的医患关系严重的话会导致患者不敢轻易的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导致医生对感情的冷淡,加重对患者的不信任只相信自己的判断,可能带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那医患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呢?医患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指被民法及医事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地说,是指医疗方受患方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在对患方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受现行相关法律所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医患法律关系根据《民法》有关规定可分为三类:(1)医患合同关系。医方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患方发生出愿意接受患者就诊的邀约,邀请患方申请挂号,在医院受理挂号之际,医患合同即告成立。绝大部分医患法律关系均属于医患合同关系。(2)医患无因管理关系。是指医方在未与患方设立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行为而建立的关系。(3)医患事实合同关系。患方未办理挂号,但医疗方已开始实施医疗行为,即医疗方事实已履行合同内容,视为合同成立,此谓医患事实合同关系,如医疗方对通过绿色通道送入的急危重病人的诊治行为。医患法律关系的界定有损害就得赔偿
    2023-06-01
    139人看过
  • 济宁医患维权协会是什么?
    医患维权协会是什么医患维权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为拉近医患关系,市卫生局要求各医院按照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处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进一步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健全医患纠纷处置体系,利用第三方调解机制,规范医患纠纷处理流程。市卫生局还要求各医院大力倡导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旦出现医患纠纷,决不允许出现任何“私了”现象,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如何处理好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患关系,是医院医疗服务活动的重中之重,也是医患双方的事情。医患双方都应该在处好医患关系方面做出努力,但是医院科室、医务人员一方是处好医患关系的主导者。结合当前实际,谈谈一些的看法。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是处好医患关系的基础转变服务观念。医务人员必须摒弃“救命恩人”的至尊思想,正确认识现代医患关系,充分保障患者权利的实现,提供患者满意的医疗服务。转变单纯“治病”的观念。现代医学模式已从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理—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患者不仅仅需要治病,而且需要人性化的关心,那种只注重治病、不注重待人,只注重技术、不注重心理的行医观念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医疗服务的需要。转变患者是求医者的观念。在传统医疗文化中,人们给予治病救人的医务人员“悬壶济世”、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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