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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般是由债务人行使的,债务人可以在多项标的中选择履行其中一项,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另外如果享有选... 更多>

选择之债

  • 法定之债包括哪四个
    法定之债,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主要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法定之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 法定之债的法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意思,即使当事人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生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当然地发生。 其二,债的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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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之债的定义和含义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 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 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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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意之债与选择之债举例区别
    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的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履行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选择履行,只有所有标的均履行不能时,才产生法律后果。 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的概念有所区别。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例如支付金钱或提供劳务等。而选择之债则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例如选择商品的质量或者选择修理方式等。 简单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两种: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而选择之债的当事人可以在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也可以选择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因此其性质为选择权。 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的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履行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在债务履行标的和法律后果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简单之债只有一种履行标的,无法履行即产生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则有多种履行标的,当其中一种无法履行时,可选择其他标的履行,只有全部无法履行才会产生法律后果。因此,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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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债务规定简介
    选择之债,指的是在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可以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务。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指的是在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可以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务。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 选 择 之 债 的 期 限 :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与 选 择任意选择之债与择一选择之债是两种不同的债的类型。任意选择之债是指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债的标的,而择一选择之债则是指当事人必须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对于任意选择之债,债务人具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选择了数种债的标的,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债务人必须在其中选择一种。而对于择一选择之债,债务人则必须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必须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即使债务人选择了数种债的标的。因此
    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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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定选择债务权重的理由是什么?"
    选择之债的确定权通常属于债务人,但可能归属于债权人,具体取决于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或者惯用交易方式。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合理期间的催告后,选择权就转移给对方。选择之债的确定权通常属于债务人,但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或者惯用交易方式,该权利可能归属于债权人。并且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合理期间的催告后,选择权就转移给对方。 未作选择的权益如何处理?未作选择的权益如何处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具有选择权的当事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作选择的,该选择权消灭。这意味着,当事人如果在收到催告书后90天内没有做出选择,那么他们所作出的选择将失去法律效力。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无法作出选择的情况。例如,当法律规定的选择权存在瑕疵,或者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作出选择时,法律可能会做出特殊规定。此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不可抗力”这一概念,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作出选择,那么他们所作出的选择也可以被免除法律责任。总之,在处理未作选择的权益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选择之债的确定权通常属于
    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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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种类之债和选择之债是两种不同的债务关系。种类之债的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一种类的,而选择之债的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多种多样的。种类之债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而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种类之债和选择之债之间的区别在于:种类之债的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一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而选择之债是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 种类选择与种类之债的关系种类选择与种类之债的关系是民法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种类选择指的是法律规定的种类,例如合同、侵权行为等。种类之债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一个法律关系中,种类选择决定了法律关系的种类,而种类之债则决定了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合同关系中,种类选择决定了合同的种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而种类之债则决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另外,种类选择与种类之债的关系还涉及到法律适用的問題。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种类选择和种类之债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种类选择决定了法律适用的范围,而种类之债则决定了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和程序。总之,种类选择与种类之债的关系是民法学中一个
    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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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由谁来行使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由债务人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要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指什么呢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2023-08-12
    133人看过
  • 选择之债有哪些规定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向乙出售50头羊和10头牛。”这是简单之债,因为虽然标的物有很多歌,但是标的只有一个。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比如甲向乙购买了一个电水壶,电水壶因为缺陷漏电,乙因此灼伤。根据《民法典》的内容,乙有权对甲主张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这就是选择之债。1、单一之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2、多人之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二人以上的债。注意:只有对同一个债,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两个债,所以不能认定是多数人之债。《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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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有什么区别
    根据债务的目标是否有选择性,债务可分为简单债务和选择债务。简单债务是指只有一种债务履行目标,债务人只能按照目标履行,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按照目标履行的债务。选务的选择是指债务的履行目标有几种,债务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也可以选择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债券的目标没有选择,而选择债券可以在几个目标中履行。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简单债券的目标是特定的,相对简单明了,当事人不容易歧义;而且选择之债的目标有几个,只有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具体,相对简单的债务,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2、一旦简单债标的一旦不能履行,就意味着不能履行,导致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当选定债务的一个目标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在其他目标中选择一个履行,只有当所有目标无法履行时,才会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是否有选择权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
    2023-08-06
    222人看过
  • 什么是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自主选择权的内容自主选择权包括: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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