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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

  • 怎么对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进行环境管理?
    对于化学品的安全控制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防止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安全标准和环境标准,并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法、海洋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进行了规定。2011年3月,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环节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和调整机制;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并明确规定了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完善了安全评价体系,安全评价的对象不再局限于本单位的生产和储存装置,而是调整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体系的主题范围限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规划,组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该规定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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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2-1【实施日期】2005-1-1【发布单位】【文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一)公安部门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二)发展改革部门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元,撤销请求费由每件2484元降为每件2000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1656元改为据实收取。(三)教育部门4、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00元降为每人每科80元。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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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申请的审查处理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或者依照规定,自收到补正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六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适当延长审查时间。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行政保护;不符合规定的,不给予行政保护,并告之理由。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颁发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并予以公告。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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