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牌艰苦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能力。
1、票据能力
(1)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须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赌债、贩毒。
(1)以欺诈、胁迫手段从事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票据记载;必要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2、票据签章;自然人的签章,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和组织的签章。
3、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记载完毕的票据交给持票人持有的行为要件。
二、票据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是什么?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其实,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主要是牌艰苦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能力。而行为要件则是不同的,它主要是体现在票据记载、票据签章以及票据交付上。所以,我们在进行区分的时候,是可以通过这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的。另外,对于票据担保人来说,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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