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0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寄存人的违约责任以及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
有以下两类:1.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2.届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
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需要提醒的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赔偿损失; 2、采取补救措施; 3、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4、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的责任。
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 1、法定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 (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率。 (3)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具体比率由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合同的成立是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并不是意思表示一致后就成立,并且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担保责任有下列两种: 1、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合同责任包括以下几种: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未生效的缔约阶段,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2、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寄存人违约责任和保管人违约责任。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保管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未尽到保管义务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履行合同、不按合同履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如下: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有: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