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0
对于因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恶意的相对人没有撤销权。对于相对人善意和恶意的主观心态,应当以是否知道或者是否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为评判标准。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可以向被代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作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
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不能解除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不受无处分权行为的影响,当事人不可以以无权处分为由撤销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后,是否事后追认以及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均仅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而对无处分权合同效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前者是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又称债权行为,如赠与、租赁、保证等,后者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失变更的行为。 所以说,无处分权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诈骗罪的民事责任,具有刑事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的双重性质,所以,在判处的时候,合同诈骗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诈骗虽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当然无效,但其往往会导致违约责任、侵
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不能解除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不受无处分权行为的影响,当事人不可以以无权处分为由撤销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后,是否事后追认以及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均仅对无权处
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在中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51条,该条是中国对于处分制度的确立。在学理上,由于两种模式下的理论环境不同,引发了对于无权处分内涵的讨论
在法律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权代理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而无权处分则是指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在法律后果方面,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合同。因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
无权处分人代理权利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属于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通常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权利人对该合同进行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进行追认,或者明确表示不同意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