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3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 1、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视为约定不明; 2、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协议,独立于合作协议; 3、增资扩股后,质权人应按原出资额相应作权利缩减; 4、发起人股份质押期间,不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限制;
股份质押是一个中性名词,利好利空的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股权质押的效力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质权保全权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
可以认定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类型有: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等。
以下情况下股票质押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违反法律法规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质押股权需要以下手续: 1、质押双方就进行质押达成协商,并订立合同; 2、质押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向当地登记机关申请质押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
1.无效。股权质押合同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质权未设立。 2.质权未设立,实则就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者说股权质押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了,质押权人不能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股权质押又可以被称为“股权质权”,主要指的是出质人以自己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所设立的一种质押。 股权质押生效条件为: 1、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应该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此外对于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要明确地指出。这是为了防止质权人趁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52条到第59条。其中,合同法第52条以及第53条主要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了以下情形:1、一方实施欺诈、胁迫的行为,从而订立合同,同时损害了国家利
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我国有关合同生效的规定主要有下面几点: 第一,如果合同是依照法律规定订立,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符合法定要求的,从合同成立时合同正式生效。如果有关法规规定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