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确定股东资格的依据体现在各种形式的证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实际出资证明等。 一般而言,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司章程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2、与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相比,工商登记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如下: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 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
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已出资的等证据材料。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股东身份确认,可以分为自行变更登记和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前者是争议双方凭书面证据材料可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者则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确认股东资格的方法: 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一)形式化证据是通
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具体体现为各种形式的证据: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实际出资情况证明等。 一般来说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二、工商登记相比较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具有较强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方式有: 1、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变更登记、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 2、隐名股东就代持股协议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确认股东资格纠纷的被告通常为公司。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主张享有股权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