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公司法解释三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赋予了公司取消拒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应当注意质量规定的仅限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对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行为,公司不得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另外,解除股东资格必须是在合理催告后
公司指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社会获得高度发展。我国在建国后对私营公司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工、商、建筑、运输等部门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营管理组织和某些城市中按行业划分的专业管理机构,也通称公司。
公司法解释三的内容包括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债权人诉讼请求权;出资人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股权归属;股权转让后办理变更登记等。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全称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
公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是关于公司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
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内容有以下几点: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为正确适用公司法,从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该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对上述五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司法解释全文,篇
目前我国没有《民法典》司法解释三,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已经被废除。《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只有“一”。《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中包括了彩礼、事实婚姻的规定。
破产司法解释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多数情况下,破产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而人们有
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的理解是: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