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遗产继承的份额原则上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确定。根据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
法定继承遗产比例份额一般都是均等,这里的均等指的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相等。当然这是一般情况,如果各继承人协商之后,那么遗产的继承比例也可以不相等。 主要情况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
遗产继承份额有遗嘱的按照遗嘱份额进行分配,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
在法定继承中法律是按照以下标准对每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进行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
有。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未出生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后即成为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因此,为保护未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一般依法确定份额均等。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不能劳动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对被继承人承担主要扶养责任的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分得更多。有能力、有条件赡养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
确定继承的份额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法定继承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分配,同时兼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以及未赡养或者未抚养老人的继承人的情形。继承人也可以协商确定遗产份额。遗嘱继承人份额按遗嘱指定份额确认,没有指定的,平均分配。
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继承份额的规定,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承份额: 1、对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同级继承人继承遗
法定继承份额确定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都是相同的,各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份额规定: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