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0
婚姻无效的情况包括:重婚、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双方或者一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登记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重婚情形;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未到法定婚龄,即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十周岁。
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如下: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律规定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没有到达法定婚龄的。
以下法律特征是事实婚姻具有的:男女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夫妻关系。
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符合上述无效婚姻情形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无效的婚姻,
重婚需要具有以下两种形式之一: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
根据法律规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
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有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