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股东未实际出资能享有股东资格。法律没有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此丧失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指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股东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
股东资格有下列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继受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
股东资格原始取得方式: 1、公司设立时,通过认缴出资额取得; 2、公司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股东以犯罪所得财产向公司出资这样办: 1、如果设立公司时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参照民法善意取得的原则,公司如果是善意不知情的,公司没有返还的义务; 2、
股东以犯罪所得财产向公司出资这样办: 1、如果设立公司时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参照民法善意取得的原则,公司如果是善意不知情的,公司没有返还的义务; 2、
出资不实的股东,表现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及其他出资不到位,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1、如果设立公司时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参照民法善意取得的原则,公司如果是善意不知情的,公司没有返还的义务; 2、对于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作太多的限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来说,我国《公司法》将其规定为由公司章程决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由章程决定,但《公司法》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股东责任。具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