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8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 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
诉讼离婚原告举证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就起诉讼请求,提供合法、真实、具有关联性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举证。 例如,起诉请求离婚的,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
离婚案件举证时需注意: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三)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四)证明夫妻财产的相关证据。 (五)证明抚养子女能力的相关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对于被告资格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正常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针对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举证证明,所以,是原告举证。如果被告同意原告的主张,就无需举证。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原告的主张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就是被告举证了。
离婚诉讼中被告死亡原告应当请求人民法院终结诉讼,并确认婚姻关系终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来举证。被告一般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在诉讼中被告举证材料的书写方式为:制作证据清单目录,对需要提交举证的证据进行逐一编号,并说明证据的内容、来源以及所需要证明的对象。以原告人数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诉讼离婚被告应按时答辩或提出管辖异议。被告可以先和原告协商处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受到举证通知后,被起诉方可以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举证资料和相关证据。接着让诉讼代理人出庭代为辩论
离婚被告的举证是如果不想离婚的,需提交可以证明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的证明,推翻对方的结论。如果打算离婚的,需提交证明夫妻财产确已破裂的证据和有关的财产分割、子女扶养中有利于自己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