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6
设定居住权的房屋,产权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个居住权人,虽没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合法居住在房子里,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房屋买卖时,特别是在二手房买卖交易时
产权人一般不能赶走永久居住权人。房屋产权人能不能强行赶走居住权人,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决定,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如果居住权在有效期限内的,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不能的,居住权人享有相应权利。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所以产权人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如果设定了居住权且已经登记的情形下,产权人不能赶不走居住权人。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
法人不可以赶走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
法人不可以赶走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
法人不可以随意赶走合伙人。但是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拒不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