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主要包括: 1、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2、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3、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约定,但是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约定的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的期限。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连带责任的保证时间具体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
连带责任中的保证担保期限指的是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确定的保证期间,要是早于或者是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话则视为没有约定,最长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候,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免除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在法律或者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