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6
仓储合同有下列特征: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需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以及仓储的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暂时转移了货物的占有权。
仓储合同中的特点有: 1、形式多样。即仓储合同按物流工作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商品储存合同、代办保险合同、商品包装合同、商品养护合同、代办运输合同、商品检验合同等合同; 2、标的物特定。即标的物必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
仓储合同类型如下: 1、根据仓储合同的原因,分为一般仓储合同和指令仓储合同; 2、根据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为工业仓储合同、农业仓储合同、商业仓储合同等仓储合同; 3、按仓储经营模式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合仓储合同和仓库租赁合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自成立时生效。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合同的主体是仓储人和存货人;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以及仓储只是暂时转移货物的占有,而不是转移所有权。
仓储合同,并不属于单务合同。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其中保管人需要履行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及时验收等义务;而存货人需要履行及时交付仓储物、支付仓储费等义务。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
法律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服务、存货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仓储合同的条款包括:货物的品名和品种;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仓储合同的种类: 1.按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2.按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为工业仓储合同、农业仓储合同、商业仓储合同与其他仓储合同; 3.按仓储经营方式分类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藏仓储合同与仓库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如下: 1、要求保管人填写仓单的权利; 2、要求保管人按照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 3、存放货物时,检查货物和提取样品的权利; 4、存放物品有危险时,要求保管人告知权利; 5、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 6、走仓储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