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2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 二、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
转租房子可以与第三人直接签订转租合同。合同中应具备以下内容: 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2、表明该合同为征得原出租人同意而签订的转租合同,以及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转租合同的租赁期限; 3、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支付方式; 4、双
物权转让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物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或者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原租赁合同不能再继续
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物品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果是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可由承租人予以拆除。如果已形成附合物,承租人不能无法拆除,且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除非是双方此前对于装修装饰费用做出明确约定。
房屋转租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则合法;转租已不属于正常使用的范畴,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不合法。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提高的收入应交给房屋所有权人。租金是房屋的收益,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取得。
租赁合同租赁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将租赁物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出租人处理转租的方式是:若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或追认(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则视转租合同有效。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转租之后,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尽管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其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依然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所以当租赁物被损坏之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第三
承租人损害租赁物时的处理办法是,如果是因承租人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害,承租人需要进行赔偿;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而造成损害的,则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还可适当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一)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二)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
承租人损害租赁物时,如果该损害是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的,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责任。
租赁合同解除,并不意味着转租合同也要解除。 符合以下条件订立的转租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因为转租方履行不能的,次承租人可以要求转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