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
抵押的房产可以处分的情况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抵押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等。抵押权人要实现其抵押权,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权人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处置抵押物的情况为: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其债务,抵押人已经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且没有人替其偿还欠款等,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满足下列条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3、债务未清偿须不是因为债权人方面的事由所造成。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依法公告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3、房地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 4、列为文物保护古建筑,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 5、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房屋不可以出租的情形,具体如下: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 3、债权人未受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是为了提升需役地的使用价值而设定的,脱离需役地,地役权一般情况下无独立价值,地役权单独抵
地役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下可以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是为了提升需役地的使用价值而设定的,脱离需役地,地役权一般情况下无独立价值,地役权单独抵
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的; 3、债务未清偿不得是债权人造成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