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9
没有登记的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夫妻需要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必须要受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在一起的,只是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法院不会受理。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没有登记的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没有登记结婚办理离婚,若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事实婚姻,可以起诉离婚,不能协议离婚。其余情况下,双方没有婚姻关系,不需要办理离婚。
没有登记的事实婚姻可以诉讼离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没有登记的婚姻怎么离婚,要看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如下: (1)如果是属于事实婚姻的话,可以先补办结婚证,之后再选择协议或者诉讼方式来离婚; (2)若双方只是同居关系,因为这样一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一说
没有登记结婚的离婚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当事人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可以先去办理结婚证,之后再进行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2、没有结婚证就
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另一种是同居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没有登记的,构成事实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没登记的婚姻不需要离婚,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直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即可。男女双方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直接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没有结婚登记,如果构成了事实婚姻的夫妻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不构成事实婚姻,那双方就不需要离婚。男女双方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属于事实婚姻。
没有婚姻登记的,应当先补办结婚登记,再进行离婚。男女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才需要离婚,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无需离婚,男女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意味着未确立婚姻关系,双方不需要离婚,双方实在要离婚的,应当先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再进行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