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8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为: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涉外离婚诉讼属于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则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一、涉外离婚管辖范围 涉外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
目前,涉外离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涉外协议离婚,一种是涉外诉讼离婚。选择哪种方式离婚,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予以确定。采用协议离婚方式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离婚,任何一方没有受到胁迫或欺诈; 2、双方已就子女抚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我国法院在
原告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结婚证; (三)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在华居留证明; (五)民事起诉书; (六)授权委托书; (七)书面意见; (八)相关证据材料。 以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若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即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是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离婚案件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
涉外离婚案件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地的,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国内没有住所地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等送达; 3、无法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涉外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已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那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