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附条件的合同和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概念不同。附条件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要式合同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1、行纪合同应当认定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的行纪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2、法律依据: 《中华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指的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
居间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要式合同和著名合同的定义是: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著名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传统习俗确定某一名称的合同。例如,销售合同、赠与合同、仓储合同、租赁合同等。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生效要件不同。要式合同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不要式合同还需要满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条件才能生效;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法规要求
购销合同是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合同。采购合同是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所以,二者在概念上就是不一样的,可以作出区分。 此外,二者在本质上不同,购销合同包括采购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协议。而承揽合同则是指,承揽人与定作人订立的,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