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关于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应当是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
抵押有优先受偿权,因为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
抵押权能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清偿后有剩余的应当清偿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当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我国法律,同一财产的抵押权和质权依法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递送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二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因此,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在先出质后抵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经登记,也不能对抗已经优
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申请预抵押登记后,没有正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成立,所以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人在正式办理抵押登记前,可以申请预抵押登记的,而抵押权一般是自办理登记后生效。所以预抵押登记没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