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6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等。
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是:一般仍是以被告住所地或金蝉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如果是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且定居地法律规定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应当国内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的,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已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那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
涉外诉讼离婚的技巧有: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以下情况除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
涉外离婚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应该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进行诉讼;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离婚诉讼,是指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他们之间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通俗地说,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要有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