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担保人的权利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等,担保人的作用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根据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
1.专有部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成员权 是指建
担保物权是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是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主权,担保物权多为从属权;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房地产,而担保物
债权的担保方式包括以下情形: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提供质押物作为担保;或者通过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方式来担保,例如交付定金、留置等方式。同时还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有: 1、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2、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保证人对
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质押不能质押房地产,如房地产,因为房地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我国《民法典》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 主债权的种类,有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种类物给付债权,以及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有: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种类物给付债权,以及以作为或不作为为标的的债权等,当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
担保方式有下列几类: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
债权担保的方式包括下列几种: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指债务人
债权担保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有: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