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包括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1、服务性的含义是运用规划、控制、协调方法,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2、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等都属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如果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除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外,其他部分的内容基本上是确定,尤其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下,更是这样。那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什么特征,建设工程监理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工程建设合同按照性质分类如下 按工作的性质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则可以分为国内工程合同和国际工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政府对施工质量的监督职能。 (1)国争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中“应当”一词表明,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只能采取书面形式。而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