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5
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如没有缴清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法人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特殊情况下要承担。《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如非个人债务而是公司债务,则应该由公司承担,而新的股东自然也无需承担。
无论新股东或原股东,都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原则上不承担公司债务,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时,应当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股东如实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破产倒闭债务不需要股东偿还。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的对外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无关,股东只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但特殊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滥用公司人格
股东一般是不和公司共同承担债务的。但如下情况除外: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2、股东未足额出资的; 3、股东和公司共同承担债务的其他情况。
股东一般是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或一人独资企业中,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而股东无法证明该情况不存在的,股东应当就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但特殊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滥用公司人格行
在我国企业法人的股东一般是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或一人独资企业中,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而股东无法证明该情况不存在的,股东应当就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