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仓储合同的定义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生效的定义是已经成立的仓储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且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为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仓单是提取仓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仓储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特殊情况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当延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合同标的一般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按照性质划分有以下几种,第一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二,属于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三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第四其他合同。保管合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因此仓储合同的标的就是这个仓
仓储中合同标的是仓储物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仓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