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遗嘱执行人的确定: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权利: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清理遗产;
遗嘱执行人不执行遗嘱违法的,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嘱不是必须要写执行人。要不要执行人由被继承人自行决定,遗嘱没有写明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
遗嘱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确定立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的方式为:一般情况下,需要确定其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遗嘱能力的。
立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 主要职责:将遗嘱人的遗产清理登记并造册;保管各类遗产;依遗嘱的指定对遗产进行分割; 发生纠纷时可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严格按法律规定和遗嘱的内容执行遗嘱。
《民法典》规定如果数份遗嘱内容抵触,以最后一份为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
遗嘱执行人选择方式有: 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在内容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未指定执行人,或者指定人生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的,由全体法定继承人担任执行人; 3、上述两类遗嘱人不能执行的,由居委会、村委会等遗嘱生前所在
遗嘱执行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可由遗嘱人再指定遗嘱执行人。 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人。遗嘱执行人为一人时,应由该人独立地执行遗嘱。为两人或两个以上的人,则应共同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人确定的方式:一般来说,如果遗嘱人有制定执行人的,由指定的人担任;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确定遗嘱执行人,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遗嘱执行人,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于遗嘱生效后,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来执行遗嘱内容的人。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遗嘱人可以
确定遗嘱执行人的标准: 1、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2、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
遗嘱执行人的确定: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