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6
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的前提下, 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一是出资时间上的瑕疵,即期限届满仍未能缴纳全部出资额;另一类是出资财产上的瑕疵,例如以不动产、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权利存有瑕疵,或是未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等。
股东瑕疵出资会影响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受限的股东权利范围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的自益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而非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但是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瑕疵出资是不会影响股东权利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予以补正,若股东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该责任与股东权利无关。
当股东瑕疵出资,经公司催讨后补足,可以认其股东资格。未补足的,即使该股东未抽逃全部出资,公司章程中可规定股东会在保留其股东资格的前提下,解除与其抽逃出资额相应的股权。
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股东出资瑕疵的,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受到限制。但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形。 尽管虚假出资并不当然使股东丧失股东资格,但若虚假出资股东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出资的,将会面临被公司股东会剥夺股东资格的法律风险。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数额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的出资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的数额是指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认购的
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出资瑕疵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转让股权的权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出资瑕疵的股东一般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