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主客体具有限定性,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可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开展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合法前提是受让方、使用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转让行为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合法,应认定无效。
农村宅基地确权之后超过的部分面积超过合理范围的,予以拆除;超占的面积在合理范围内的,不予拆除;影响农村的整体规划的阻碍其他农民进行房屋建设、严重损害村集体利益的必须予以拆除。
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发证。当事人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
如果属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没有把户口迁移到城市,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押。宅基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属于个人财产,无法对其所有权设定抵押;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的,可以依法设定抵押。
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按地方规定标准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子女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通过集体分配由村民按户所有。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的资格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是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得作为遗产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