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股东代表诉讼其实就是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我国法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获取的赔偿由公司所有的诉讼类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为,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接到该请求,怠于行使职权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责任时,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为,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 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接到该请求,怠于行使职权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责任时,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规定有股东首先应当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的,股东应当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只有当二者都不行使权利时,才能诉讼。诉讼时原告应该是公司。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事由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有以下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
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有,董事、高管损害公司的权益,经股东书面请求,而监事会或者监事怠于履职的情形;以及监事损害公司的权益,经股东书面请求,而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怠于履职的情形。
股东代表诉讼是有前置程序的,并不可以由股东直接诉讼:股东应当先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怠于行使职权的,股东可以
从《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均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这样
股东代表诉讼诉状内容有: 1、股东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信息;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3、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写明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 4、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5、证据和证据来源。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在公司怠于追究责任或者其他原因时,为保护公司利益,追究公司成员的责任或者实现公司成员的权利,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公司成员通过诉讼享有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向公司或他人提起的直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