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2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
如果继子女和继母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则继子女是可以继承继母的遗产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
有遗嘱按照遗嘱办理房产继承,如果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份额没有详细说明的,由遗嘱继承人平均分割,各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无人继承的遗产,无论归国家所有或为集体组织所有,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应首先从遗产中清偿。对债务的清偿也同样适用限定继承的原则,即清偿债务以死者
在深圳,办理遗产继承程序如下: 1、房产继承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
遗嘱继承人死亡,并且在死亡前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如果遗嘱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的,其份额按照法定继承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共有五种法定遗嘱,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人对继承遗产有如下应有权利: 1、接受、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放弃继承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2、请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的权利; 3、遗嘱人对继承遗产的其他应有权力。
还没有出生的胎儿能继承遗产。在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后过户时间没有作出规定,继承房屋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而过户登记一般是30天内完成。
第三顺序继承人没有可能继承遗产,因为我国只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