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7
婚姻法已失效,其载明的第十七条对应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且具体规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原婚姻法已经废止,现在施行《民法典》,针对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对应的是:《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知道该约定的第三人只能要求欠债的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现规定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的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
《婚姻法》第十九条的法条规定是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第三款规定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以及债务的清偿,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没有
《婚姻法》已经失效,原《婚姻法》的第二十一条对应到现《民法典》,是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该法条的规定是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
婚姻法已被废止,原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已经失效,原《婚姻法》的第二十一条对应现《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该法条规定的内容是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
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但由于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婚姻法同时废除,适用的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无效婚姻法条中对无效婚姻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
无效婚姻没有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重婚等情形请求婚姻无效之诉的不受时效限制,只要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定情形依旧存在,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