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1
夫妻一方的借款,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负担的。如果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则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一方的借款行为,债权人可以像夫妻双方主张共同债务。 如果另一方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则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
以下债务不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
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为: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以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中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等。
借款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或者一方所负,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的,以及借款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那么该借款就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债权人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一方的借款行为,债权人可以像夫妻双方主张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则属于个人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及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入和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对家庭生活的债务。2.夫妻在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负的债务。3.因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等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方的借款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负担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则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看所负债务的原因和用途,而不应只看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负债、对方是否知情等。对于夫妻双方结婚前借款筹办结婚用品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等,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的,出走一方没有过错的
若是夫妻中的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有欠款,并且这个欠款还不是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虽然是婚前欠款,但确实用于了婚后共同生活,则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婚后原则上一方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