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2
有效。合同有效与是否是隐名协议无关,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合同本有效。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协议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协议主体的法人、非
隐名股东协议无效的情况: 1、代持协议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侵害其他股东有效认购权的; 3、协议程序、形式、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转让股权的; 5、其他无效情况。
公司的显名和隐名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相对应的,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是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参与股东大会。
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经破产清算、解散以及特定情形下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外,其他情形退股将违反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在法律上无效。在股权代持情形下,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的退股协
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经破产清算、解散以及特定情形下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外,其他情形退股将违反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在法律上无效。在股权代持情形下,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的退股协
挂名股东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名股东协议无效: (一)一方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隐名股东,就是投资人使用别人的名义持有而自身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隐名股东因为种种原因没办法确认其显名股东的身份,实际上,其承担对公司的投资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隐名股东,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如下: 法律不保护其投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