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公司实际投资人不愿意出资的原因有很多,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主要应依据是隐名出资的行为是否规避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某些行业限制境外资本进入,境外人士借用国内人士名义曲线进入该行业,这样的行为就属于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此时隐名
隐名股东是被法律承认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挂名股东免责协议,如果没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也没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并且免责条款不具有其他无效事由的,则具有法律效应。
股东协议如下写能具有法律效力: 1、双方的关系要明确; 2、需要签认购契约; 3、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后,原始地取得股东权; 4、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东的必要,投资方有购股投资的意思,双方一经合意,建立认购契约,即告入股; 5、入股虽以契约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清算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股东自愿平等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区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自行终止的行为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签订具有法律依据。公司法的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的纠纷处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股权代持,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在代持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需要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是合法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如下: 1、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只有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作用。即使股份因法律原因和方法受让,如果不以名义更换,也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公司的股东名册主要有以下法律效力: 1、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3、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4、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只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是公司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股权转让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公司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
股东名册法律效力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只有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名册具有对抗作用。即使股份因法律原因和方法受让,如果不以名义更换,也不能对公司行使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