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6
房屋有质量问题业主没有不交物业费的权利。房屋的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商负责,物业没有责任替开发商承担责任,只要物业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提供了合格的服务的,业主就应当缴纳物业费。
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权利: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建议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共有物权是指全部业主专有物权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物权。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明确为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范围有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
物业管理中业主的权利有: 1、在业主大会上,可以发表意见表达自己的看法; 2、在业主委员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监督权; 4、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4、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在业主大会上,可以发表意见表达自己的看法; 2、在业主委员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监督权; 4、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的权利。
没有权。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
业主有权更换物业公司。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物业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提前解聘物业公司,但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
物业侵占业主公共物,可以通过开业主大会、行政投诉、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权。业主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维权: 1、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对公共区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及授权明确该部分收益的具体用途;
物业侵占业主公共物,可以通过开业主大会、行政投诉、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权。业主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维权:1、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对公共区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及授权明确该部分收益的具体用途;2、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主要有以下这些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