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第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第二、请求权人不同。第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违背当事人意愿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
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是由《民法典》规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根据2021
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只要是登记过的婚姻,即使是无效婚姻,也会有记录。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
无效婚姻的规定是: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无效;重婚的无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的无效。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
依据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不是无效婚姻,但属于可撤销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是这样的:1、男女双方是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一年内提出,其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获得自由后提出撤销婚姻;2、一方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前告知,未如实告知的,
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只限于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形,撤销机关是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 法律保护妇女的权益,妇女在社会的地位中往往处于弱势,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女性,受胁迫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婚姻。 如果
我国的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我国的民法典对婚姻无效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撤销婚姻也就是无效婚姻。存在无效婚姻又叫做违法婚姻,也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一般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
一、无效的婚姻有以下几种: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