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4
根据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女职丁怀孕的用人单位不能终上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相应的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满。
劳动者在试用期怀孕,如果具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不符合其录取条件等情形的,能被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没有上述过错,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怀孕而辞退该员工,否则是违法的。
妇女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还应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
职工怀孕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1、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观察期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此外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用人单位不可以因员工未婚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具有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的,单位可以依法解约,但未婚怀孕不属于过错,不符合法定的解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