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的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
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 1、必须选择保管条件优、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费合理的保管方。 2、核心要求是安全、稳妥、保质、保量储存货物。 3、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管方有按期作好进站准备、向车站港口申报车船的托运的责任
仓单是提取仓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储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与普通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表现为:订立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 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 1、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当事人约定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仓储合同和普通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条件如下:1、订立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以书面形式签订。需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违
仓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称为非货物合同,即双方同意成立和生效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一种实际合同,或称为重要合同。除双方达成协议外,保管合同还必须由储存人交付储存物,从储存物交付之日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储存合同的重要
仓储合同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