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3
区分举证责任原则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法规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
有下列三个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基础上调解。 3.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在当前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不能过于抠条文,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又能接受,即可达成协议。
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仲裁管辖地: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
(1)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仲裁中各方面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 (3)要秉着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4)仲裁机构要坚持独立办案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有:自愿仲裁原则、或裁或审原则、公平仲裁原则、合理仲裁原则、合法仲裁原则、仲裁独立原则等。并且如果人事争议仲裁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遵循仲裁不公开的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都有:自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