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公司法对于隐名股东的规定有: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
股东单位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下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需要签订协议。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效力仅限于双方,不具有对抗性。显名股东不得以其不是真正的股东为对抗。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追偿隐名股东。因为根据协议,出资是隐名股东的基本义务,而显名股东只是名义上参与。如果公司
如果名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名义股东是要对于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分红权;授权名义股东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知情权;请求救济被损害的股东权利的权利。隐名股东的义务包括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以及全面履行与名义股东订立的合同的义务。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协议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协议主体的法人、非
1、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
1.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