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3)患病
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 裁减人员时,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
企业裁员的条件如下: 1、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 2、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 3、企业的经营方案调整的,劳动变更后,还需要裁员; 4、劳动合同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
企业裁员应符合的条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企业可以裁减除下列人员以外的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
企业不景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但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他
企业不景气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破产边缘进行重整,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可以经济裁员。如果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
裁员不能裁劳动者有下列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企业裁员应符合的条件有: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
企业进行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