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1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
抵押权与债权是同时存在的,债权人死亡后,如果债权没有消灭的,抵押权是不会直接解除的,债权人的继承人继承了债权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继承人可以行使抵押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抵押权的关键和本质在于抵押权的实现,毕竟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有效实现。抵押权的实现,即抵押权人在法定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规定,房屋可以抵押,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房屋是抵押人所有,并且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没有争议。抵押房屋时,在抵押合同中要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而抵押期限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有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抵押权,否则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具体如下: 1、如果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的,如抵押物是由债务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先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2、如果抵
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如何转让的规定为,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其不可以独立于主债权单独转让也不可以为其他债权担保。所以抵押权转让的只会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具体如下:1、如果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的,如抵押物是由债务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先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2、如果抵押物
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是这样的: 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
留置权和先于抵押权设立的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根据《
抵押权应当与债权一同转让,不得离开债权而单独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1.1实行)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民法典》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为:当债务人不履行不履行其到期的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对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