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2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若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抽逃资金、虚假出资等情形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在实务中,隐名股东的认定已经是一份比较常见的工作,一般的认定是坚持“内外有别、区别处理”,所以就公司的内部而言,法律支持意思自治、合意优先,所以通常是认定通常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有效,则该协议对双方都具备约束
隐名股东主要有以下几大风险: 第一,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而无法亲自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如投票表决权等; 第二,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文件中,可以对股权进行处分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的权
隐名股东风险有: 1、代持协议虽然可以依法生效,但隐民股东不具备股东身份,无法直接主张股权; 2、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一般可根据代持协议由隐名股东承担责任; 3、隐名股东的其他风险。
要以其出资额承担法定的股东责任。因为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所以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隐名股东协议的写法: 1、开头写好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的具体信息; 2、中间的内容明确好实际出资额,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的内容; 3、最后签名盖章并附上日期。
隐名股东是合法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隐名股东属于公司股东。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隐名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义股东无权转让股权。
隐名股东协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合同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
隐名股东是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显名股东是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对外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的独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