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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协议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协议主体的法人、非
隐名股东协议无效的情况: 1、代持协议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侵害其他股东有效认购权的; 3、协议程序、形式、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转让股权的; 5、其他无效情况。
隐名股东是指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由当事人出具资金,其他人代为出资,并担任公司股东,由出资方实际获取分红,或由代持人按照出资人意愿意愿行使股权的行为。
你说的协议或证明字据,从法律上说是“隐名股东协议”,在实践中,很这类代持的情况,但是隐民股东的权益很容易被名义持有人侵害,所以一定要拟好“隐名股东协议”,以更好的保障隐名股东的权益。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股东协议的写法: 1、开头写好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的具体信息; 2、中间的内容明确好实际出资额,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的内容; 3、最后签名盖章并附上日期。
双方之间要签订好一个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个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只在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之间成立生效;隐名股东是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一般来
通过代持股权协议书签订。代持股权协议书范本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住址:住址:鉴于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实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股东解除协议是指的股东退出公司,不再担任公司的股东。股东退出之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与股东便没有关系。股东解除协议需要写明股东持股的情况,例如认缴的出出资额,实际出资的金额,持股的比例,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情况。需要写明在退出的过程之中需要交还公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股东协议书的内容: 1、详细列明各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等; 2、通过各方协商谈判后确定公司分红机制,在协议书中写明股权比例和分红; 3、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股权回购制度等形式; 4、规定纠纷解决方式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