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2
1、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2、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
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具体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
保定合同终止效力的解释包括: 1、自然终止,即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3、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
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有: 1、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过实际损失过高,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0%;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约定的
合同生效的规定有: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2、双方未约定生效时间的,一般认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3、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签订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4、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
订立合同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
关于买卖担保合同的规定是:卖方可以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受定金作为订立买卖合同的担保;当一方违约时,就按照对定金合同的规定来承担违约责任。
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
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 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通过其他方式无法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其他法律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合同保证期间的规定有首先应当适用合同的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应当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否则视为没有约定。若是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