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债务人有关人员有以下义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
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有: 1、妥善保管账簿、文书等资料; 2、如实回答有关人员的询问; 3、不擅自离开住所地; 4、不新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有: 1、妥善保管账簿、文书等资料; 2、如实回答有关人员的询问; 3、不擅自离开住所地; 4、不新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人员。
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有: 1、妥善保管账簿、文书等资料; 2、如实回答有关人员的询问; 3、不擅自离开住所地; 4、不新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人员。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 (2)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3)债务人最新工商登记单; (4)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等情况; (5)债权明确无争议的证据,如法院生
债务人的义务是:债务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权人转移债权且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需要向债权第三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等。
首先由债权人、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破产清算裁定书,然后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首先,申请破产后债务人是指:被执行破产程序的公司。因此,公司需要法定代表人对外承担义务,即使在破产债务清算期间也应当如此。 其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
破产后债务按以下顺序承担: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