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5
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
有效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就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对缺失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增加,不能协商的,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但因为劳
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的,如果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的有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对缺失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增加,不能协商的,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但因为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补办,具体如下: 1、劳动者与用
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信息;劳动者的姓名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必备条款增补在劳动合同中。
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有效,劳动合同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对缺失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增加,不能协商的,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属于该种情形,因此并不能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合
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事项。
若劳动合同中缺少部分条款,这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是,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必备条款的,这实际上损害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当对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害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
属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